應該說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所,也是互聯網金融的有益嘗試。只是它發展較早,已經暴露出各種問題和風險。老百姓甚至對貴金屬、茶葉等的大宗理財廣告避之不及。根據《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定義,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是指大宗商品的網絡現貨倉單交易;電子交易中心是指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臺并能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我國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目前采用B2B商業模式,結合了電子交易與物流配送信息化,來實現大宗商品的快速周轉流通。然而,隨著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模式日趨復雜以及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場所自身暴露出多方面的法律風險。本文將從刑事風險、行政風險和民事風險三個角度分析。
一刑事風險
近十幾年來,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發展勢頭迅猛,為了規范該市場的運營,我國陸續出臺了數個規范性文件。但是至今,該市場仍缺乏國家層面的強力引導和行業具體規范。如2003年出臺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僅僅是一個技術性的參考標準,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提出并歸口,不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由于對不當行為的事后追究缺乏法律層面的有效支持,各種刑事風險便不可避免的肆意滋生。
1、詐騙的風險2008年爆發的華夏商品現貨交易所(以下簡稱“華交所”)事件敲響了詐騙的警鐘。華交所主要提供農產品和鋼鐵的現貨倉單電子交易,采用重利返傭的形式引誘經紀商們為其不斷吸納客戶,客戶只需繳納10%到20%的保證金便可購買大量貨品,再通過賣出賺取差價。在這種短期暴利的慫恿下,20萬客戶先后加入其中。但是,交易規模如此龐大的華交所卻沒有實行客戶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客戶資金全部存入華交所老板郭遠峰個人控制的公司賬戶,銀行只負責對賬而不負責資金托管,也沒有任何保證金第三方監管系統。2008年7月,郭遠峰攜1.7億元巨款潛逃。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郭遠峰涉嫌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5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根據商務部2010年發布的《中遠期交易市場整頓規范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為了防范詐騙的風險,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場所應實行客戶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目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出臺的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均加入了這一規定,如《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交易場所應當切實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實行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2、非法經營的風險2010年,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財金”)成立,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和許可的情況下,維財金擅自搭建了黃金電子交易平臺,并采用電子集中交易、標準合約、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和強行平倉等手段,非法獲利2.6億元。2012年,維財金因涉嫌非法從事變相期貨交易,其負責人楚某審被判非法經營罪,處有期徒刑14年及罰金1200萬元。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38號文”)的精神,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應有序回歸現貨市場。但是,國內至今仍有很大一部分以“現貨電子交易”為名的各類公司,還在打著擦邊球做著“準期貨”的業務,屬于需要重點清理整頓的對象。
3、操縱市場的風險轟動一時的“蘭生瓊膠”事件是交易所操縱市場的典型案例。2003年,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生股份”)與海南橡膠中心批發市場(以下簡稱“瓊膠市場”)達成莊家協議,約定蘭生股份進入瓊膠市場進行跨市套利交易。此后蘭生股份投入數億資金,以連拉漲停的方式建立50余萬噸天然橡膠多頭倉位。突然,瓊膠市場擅自修改交易規則,宣布暫停訂立新的電子交易合同,同時大幅提高客戶保證金,多方保證金從最初的500元/噸提高至3000元/噸。最終導致蘭生股份因保證金不足,訂立的采購合約被強制轉讓而發生賬面巨額虧損。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只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屬于現貨市場,似乎不歸其調整。但是,隨著規范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需求日漸增加,針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也許未來操縱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行為也會被列入刑法打擊的范疇。
二行政風險
自國務院38號文以來,確立了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意味著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亂了再管,管完又亂”的局面將畫上句號,今后會有一個常設機構對其進行持續的清理整頓。同時,隨著國務院37號文、《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及各省關于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的陸續發布,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將面臨一系列合規風險。
根據國務院38號文的有關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緊接著出臺的國務院37號文,對以上“不得”進行了細化。很明顯這些“不得”,都是為了將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區分開來,確保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為實體經濟服務。根據《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違反上述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由省金融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而且,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修訂)》第七十五條,若交易場所非法從事期貨交易活動,將面臨被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其直接責任人員也將受到警告并處罰款的處罰。同時,對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應進行必要且嚴格的監管,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此外,由于“交易所”這個名字對普通投資者而言誤導性太大,國務院38號還規定,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以外,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根據《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浙江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依法予以取締”。
除此之外,國務院38號文還指定商務部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于是商務部在2013年11月發布了《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根據《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的規定,商品現貨市場的市場經營者應做到以下幾點:1.市場經營者應履行自己的職責,包括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和相關服務,以及確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2.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3.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4.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5.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并應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6.采用電子交易的,市場經營者還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7.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8.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若市場經營者違反以上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民事風險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所的民事風險,主要包括了違約風險和侵權風險。
1、違約風險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交易商要進入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場所,首先會與交易所簽署一份會員協議,約定由交易所向交易商提供服務,保證交易的正常運作,而交易商則向交易所支付手續費、提貨費、交貨費等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各種情況致使交易履約不能,如果是因為交易所自身的緣故導致其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會員協議的約定的,那么交易所須承擔違約責任。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具有電子商務的特性,電子商務的順利進行離不開整個網絡系統的穩定和自身服務器的正常運作,若由于服務到期、網絡運營商升級、防火墻出現漏洞等電子交易平臺本身的軟硬件故障,或者信息傳輸中斷等造成交易過程中斷,給交易商帶來損失,交易所可能面臨違約風險。當然,實踐中大多數交易所都會在會員協議里加入相應的免責條款,這類條款是否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也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同時,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所還提供配套物流服務、倉儲服務,當出現交收倉庫管理不規范致使貨物難以入庫、貨物質量與合約不符、運輸遲延等情況,使得交易商難以正常交割,交易所同樣面臨違約風險。有的交易所甚至還提供融資服務,并簽訂保證合同以增信,這一環節的風險更大。例如,目前動產抵押“拼庫”現象嚴重,很難區分同一個倉庫的貨物到底被抵押給了哪個銀行,可能發生多家銀行基于同一批貨物重復發放貸款,導致最后債權難以實現,交易所須承擔保證責任。此外,即便因為與交易所操縱市場行為無關的政策問題或者戰爭引起的的國際商品價格動蕩,導致正在交易的商品價格突然暴漲或暴跌,從而出現一方交易商選擇棄倉、另一方交易商無法完成交收的情況,也會對交易所造成信用損失。
2、侵權風險在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過程中,交易所一旦行為失當,可能面臨侵權風險,這里的權利涉及財產權、著作權和人格權等。
(1)財產權
電子交易通過網上進行結算,交易金額一般較大,一旦在結算過程中遭遇風險,如資金信息被篡改或竊取,會給交易所和交易商帶來巨大損失。同時,根據《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交易所負有信息發布的義務,但實踐中,其發布的信息可能存在信息虛假或信息滯后等情形,致使交易商遭受財產損失。此外,若交易所存在通過人為地操縱價格,制造假象,誘使交易商不斷投入資金,或者獲取交易商密碼惡意刷單套取高額手續費(上述維財金一案也存在這種情形),甚至擅自修改交易規則以獲取客戶保證金等行為,無疑也將損害交易商的財產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財產權是《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法益,侵害他人財產的,應承擔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著作權
交易所開展電子交易業務,會用到很多相關的交易軟件,包括電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營,都涉及到軟件的著作權問題。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的相關規定,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行為人擅自“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修改、翻譯其軟件的”,“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以及有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人格權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個人電子信息的安全問題日益凸顯,黑客攻擊事件和大規模的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引發公眾關注。根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對于收集、使用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王利明教授指出,“個人電子信息權是個人的基本人權,關系到個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保護個人的電子信息的知情權、個人的電子信息不受非法泄露、篡改、毀損等權利,都是個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人格權也屬于《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法益,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的,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侵權責任。遺憾的是,出于種種原因,我國至今仍無一部完整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以至于雖然惡性事件頻頻發生,法律卻難以對其進行全面有效的打擊。